各学院(实验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即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南京海关要求,现对我校通过免征税手续办理的,且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的进口科教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具体事项安排如下:请相关学院(实验室)将本部门使用的进口科教设备的使用状况按照附件一所列的表格如实填写在用情况,于2015年3月27日16:00前将经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的纸质文件报送到设备处设备管理科(行政楼507)并将电子文件发送到001553@nuist.edu.cn。
注:进口设备放在江苏省外的,请尽快取回,若无法取回请于后期配合补充“科研合作意见书”、异地监管申请表等一些材料。南京海关将会对上报材料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抽查。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58699766
附件一:监管期内进口科教设备使用状况表(已分到各学院)
附件二:进口科教设备购置和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参考)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