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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进口免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校外使用的通知
2016年09月07日    作者: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各有关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相关规定,海关对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执行五年的使用监管期,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应当在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须向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在五年监管期内,海关严格检查监督进口免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抵押、转让、出售、转移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必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的使用地点,只能用于申报时所列的特定用途。使用单位如需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在监管地以外地区使用或在校外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进口免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校外使用申请表》和设备使用相关协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报送海关,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年9月7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进口免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校外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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