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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仪器设备自制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06月20日    作者: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突出特色和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创新开发、改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指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建设、管理及教学需要,运用先进或独创的技术自行设计、加工(或委托)制造,面向学生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或软件。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主要用于新开实验项目或更新原有实验项目。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应有助于增强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实验项目的创新和实验室开放;有助于实验教学质量达到更高的层次,提高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范围是: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非标准仪器或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机密性的仪器设备;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而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的仪器设备;有经费和技术支持,可产生较大的实验教学效益、具有特色和推广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应优先考虑直接面向学生的、投资少见效快的教学实验项目。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周期一般为半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在研制前项目组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其内容包括:

1.同类设备的市场调研情况。

2.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功能、技术的先进性、价格、推广价值等),可产生的实验教学效益预测。

3.经费预算及来源,经济合理性分析。

4.按照正规的工程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编写技术说明书。

5.设备安装环境条件分析和无公害分析(废气、废水、废液、噪音的处理)。

6.建设周期和进度计划。

7.项目负责人,技术开发、制造及维护管理人员。

第六条 每年5月,项目负责人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报学院,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经费

第七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其中软件开发类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列支耗材费、加工费、测试费和研制津贴,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审批。如发现有违反经费使用原则,超出经费使用范围和挪作他用,学校将取消该项目和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研制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研制津贴参考如下标准发放:

总经费

研制津贴

1万元(含)以下

20%

1 -2万元(含)

10%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一般分2次划拨。项目立项后,即下达项目总经费的50%,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划拨总经费的50%。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及时使用在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中。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制工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

第四章 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抓紧实施,早出成果,早出效益,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完成并稳定运行半年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验收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对项目进行自评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要求,进行入账、建档,入账价格按照项目的材料费来确定,同时做好交接手续,并建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并于下一年度重新参加项目验收,若依然验收不合格视为研制失败。研制失败的项目将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 项目成果评定及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项目等同于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对已完成技术鉴定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可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及水平的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素,按照学校报奖的有关规定,申请实验技术成果和实验教学改革奖或科技成果奖,并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评奖。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以扩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利用本校物质条件制作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其知识产权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专利权人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参与设计、制作与管理的人员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许可,不得擅自利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

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验收申请表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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